起 诉 书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乡**村(自报)。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至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鲍家汇村,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2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礼嘉桥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董欣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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