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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739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198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易某某至象山县丹东街道起春路**弄**号**室陈某某家门口,欲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行窃,因未打开防盗门而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伙同翁某某(另案处理)至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号**室龚某某家门口,欲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行窃,因未打开防盗门而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易某某至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号**室奚某某家,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行窃,但未窃得财物。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至象山县爵溪街道瀛海小区**号楼**室邹某某家,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行窃,但未窃得财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奚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红亚

                                检察官助理  宋  勇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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