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Z69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开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易某某窜入本市罗湖区**花园**栋**房外,将该房阳台护栏铁栅栏掰断,潜入室内将大门门锁反锁后,将被害人万某之妻李某某放置在卧室挎包内的人民币12000余元盗取。得手后,易某某携款潜逃。当日,被害人万某向罗湖分局报案。经侦查,罗湖分局民警于次日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现金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易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视频研判报告、银行消费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李某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截图、监控录像光盘 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忠明
检察官助理:官国城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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