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5年5月2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8月16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巴东县***镇**村**组某某某家,通过攀爬水管翻窗进入室内后,在二楼主卧室内一棕色挎包里盗取某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巴东县***镇***村**组叶某某家,用松树树干搭在叶某某房屋二楼卫生间,通过攀爬树干翻窗进入二楼卫生间,并在二楼卫生间旁卧室衣柜内一棕色挎包里盗取叶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巴东县***镇***村**组村民伍某某家,见大门未关,遂从大门进入屋内,将伍某某家一楼右边卧室床上一黑色钱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赃款6000元,本院依法返还被害人某某某5000元,返还叶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返还财物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谭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叶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现金曾有多次盗窃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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