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2月21日因盗窃行为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从其位于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出门,在**小区内散步,经过该小区6栋楼下时,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车后备箱内有一些高档香烟,随后被告人易某某趁周边无人之际,捡起路旁的石头将被害人陆某某车辆左后侧的一块三角形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的7条和天下牌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6300元)。当日21时40分许,被害人陆某某发现其车辆被砸、车内财物被盗后报警,并将情况告知其住在**小区的姨夫许某某,因被告人易某某有盗窃前科,许某某怀疑可能系被告人易某某所为,随后许某某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询问情况,被告人易某某承认是其盗窃的香烟,随即将香烟全部退还给了许某某,由其交还给被害人陆某某,被害人陆某某于当天销警。
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陆某某又到长丰派出所请求民警对其车内财物被盗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易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0]C018号价格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良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