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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9********,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抢夺2013年3月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因本案201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5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曾应聘过本市芙蓉区“壹号公馆”258公寓的员工,并于2019年1月1日在“壹号公馆”258公寓实习了一天。当天,易某某听到了909房间大门的密码,就记住了。2019年1月4日22时许,易某某用之前记住的909房间门锁密码打开房门,进入其中一间房,盗窃房间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一台银色“苹果”牌平板电脑(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6元);一台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6元);一个红色“古驰”牌钱包(无法鉴定价格);一个“亚历山大麦昆”牌的卡包(无法鉴定价格);一个原装“苹果”牌充电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8元)。事后,易某某将1000元现金和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及原装“苹果”牌充电器拿走,将其余物品分别藏匿于该房间内。易某某在房间内留下写有自己微信号码的字条,打算要被害人用钱来买藏匿物品的地址。

2019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收缴被盗窃的一台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及一个原装“苹果”牌充电器,并在被盗窃的房间内找回被藏匿的其他物品。上述物品经核实后,均已发还被害人。赃款1000元人民币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字条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检查笔录;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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