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易某某因无钱生活,心生盗窃小汽车车内财物之心。从2019年7月开始,易某某流窜到湛江市、长沙市等地停放大量小汽车的地方物色作案目标,以拉未上锁小汽车车门的方式进入小车车内盗窃车内财物。
1、2019年9月16日凌晨,易某某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村物色作案目标。易某某趁无人之机在龙潮村一区停放小汽车的地方,拉多辆小汽车车门以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拉了约五十辆小汽车的车门后,易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潮村一区13号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未锁的长安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粤G5****)的车门拉开,随即进入该车车内翻找车内财物。易某某从李某某该车内中控箱盗得一块RHINE牌手表、从副驾驶座脚垫的腰包盗得人民币2500多元,后逃离现场。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RHINE牌手表于2019年9月16日的在用品价格为768元。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易某某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小区路边物色作案目标。易某某拉了多辆小汽车车的车门后,在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雅堂小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未锁的棕色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湘AB****)的车门拉开,随即进入该车车内翻找车内财物。易某某从陈某阳该车内盗窃了人民币380元、一块银白色POSCER宝时捷牌手表,随后逃离现场。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银白色POSCER宝时捷牌手表于2019年11月13日的在用品价格为1193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易某某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南家塘小区物色作案目标。易某某趁无人之机在南家塘小区停放小汽车的地方拉了几十辆小汽车车门后,在长沙市岳麓区南家塘小区11栋85号门面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未锁的别克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湘AL****)的车门拉开,随即进入该车车内翻找车内财物。易某某从任某某车内副驾驶座位的绿色手提包内盗得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铂金钻戒,从绿色手提包内和车内中控箱共盗得人民币约8760元,后逃离现场。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铂金戒指于2019年11月2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562元。
4、2019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到重庆市秀山县一条街道边拉开一辆未锁的小轿车车门,随即进入该车主驾驶座位置翻找可盗窃的财物,易某某没有盗窃到财物便被该车车主抓住。车主报警后,民警出警到现场将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被盗赃物、手机、银行卡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彬
检察官助理:李苗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卷内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