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0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29241969********,汉族,出生地为四川省营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营山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3时21分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同案人包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天伦花园A座对出人行道,乘被害人杜某某在该处醉酒熟睡之机,由被告人易某某望风,同案人包某某动手从杜某某裤袋内盗得华为牌荣耀20i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5元)。得手后,被告人易某某、同案人包某某一同逃离现场,由被告人易某某联系人员销赃,得款二人平分。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物已由被害人自行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手机等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易某某盗窃的赃物已缴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颂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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