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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买完菜后走到西溪市场大门口时,发现一抱小孩的女子右边大衣口袋的手机露了一截出来,易某某临时起意想盗窃该女子的手机作为己用,便尾随女子从西溪市场大门口走到西溪市场大门口外的公交站台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公交车的机会将其右边大衣口袋里的一部紫色的OPPOR15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在2019年12月23日的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874元。被告人易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在广安区思源大道1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某某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中查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同时查明:被告人易某某,2008年1月18日,因扒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2011年1月3日,因扒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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