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十路口原塔坝小学附近,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50×2×0.4的63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56元。
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十路口王家场,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50×2×0.4的82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4元。
3.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十路口塔坝,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50×2×0.4的76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7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太平新风点校门口,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100×2×0.4的40米电缆线和型号为HYA100×2×0.5的40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39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太平石良村村委附近,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50×2×0.4的38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3元。
6.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某在垫江县太平镇永庆村废品站附近,用夹钳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型号为HYA100×2×0.4的17米电缆线和型号为HYA100×2×0.5的19米电缆线剪断盗走。经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8元。
综上,被告人易某某共盗窃6次,总计涉案金额人民币2477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胡某某代被告人易某某退赔损失人民币2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支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陶蜀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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