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02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01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04日被惠城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07日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独自在惠城区新村上排红花湖路红花湖景区内一座寺庙门口使用铁线勾取功德箱内现金,共盗窃现金人民币70多元。

二、2019年10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四川吊毛”(在逃)在上述相同地点使用铁线勾取功德箱内现金,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30元。

三、2019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又独自在上述相同地点使用铁线勾取功德箱内现金,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30元。

四、2019年10月30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易某某又伙同 “四川吊毛”在上述相同地点使用铁线勾取功德箱内现金,共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四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继建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碟两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