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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去至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楼下,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白相间的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以撬护壳搭线的方式盗走。后易某某骑着盗窃的小刀电动车去至民安上街,将一辆黑色电动车里的4个电瓶(每个16V共64V,14A)盗走,放在小刀电动车的后备箱。又骑着小刀电动车到广宁南路454号的变电箱旁,将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黑色尾箱)盗走,后将这辆白色电动车骑到了会展街,停放在会展街红绿灯处,然后到西苑丽景小区门口偷了一辆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将黑色电瓶车也骑到了会展街处,后将白色电动车里的6个电瓶盗出后放进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后备箱。当日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骑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回到广宁南路变电箱附近,将白色小刀电动车后备箱的4个电瓶放在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后备箱,后骑着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到城北,将车藏匿在学府名苑小区里。

3月30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骑着黑色玉骑铃电动车到城北恒荣街水果市场一处收废品的门市,将10个电瓶以268元的价格卖掉。3月31日下午, 易某某将白色小刀电动车藏匿在红旗街一小区。

经鉴定:被盗的小刀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为贰仟叁佰肆拾陆(2346.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川云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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