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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易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及“某某”(未查明)去到广西浦北县**镇**村**陶堡矿业有限公司石场内,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装载机电瓶、铜芯电缆、电焊机等物品,并用摩托车将盗得的物品运至该村委李某某废弃的采沙场存放。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0402元。

被盗物品于2016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所有人。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装载机电瓶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易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权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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