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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2社“小坪山”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种植的90株芒果苗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芒果苗价格为740元。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2社“崖子下”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种植的90株芒果苗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芒果苗价格为1215元。

3、2020年7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6社芭蕉箐水库附近,将被害人苏某某种植的70株芒果苗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芒果苗价格为980元。

4、2020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2社一公路坎下,将被害人邓某某种植的97株芒果苗、被害人王某某种植的15株芒果苗盗走。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芒果苗价格分别为582元、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122****。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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