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59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巷**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合川人民广场篮球场附近,见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城市铁男牌电动车处于启动状态,遂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以骑行的方式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了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7元。
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照片、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购车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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