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200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易某某在**镇**附近散步,发现幼儿园施工工地上没人,于是到二楼房间寻找是否有值钱物品,因未发现有值钱的物品,便离开了该工地。2020年3月3日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经受不住诱惑独自一人又到丫江桥镇幼儿园施工工地上,从左侧楼道上到二楼进入被害人所在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OPPO牌手机、陈某乙的vivo牌手机以及手机下面一包开过的芙蓉王香烟盗走,当天套开被害人朱某某OPPO牌手机的手机解锁密码,发现其微信支付密码、支付宝密码和手机解锁密码相同,并当场转账8000元至自己的微信,因害怕被查,随即又将该款退回。之后利用被害人朱某某的手机微信在得物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双542元的鞋子。随后在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又使用被害人朱某某手机在淘宝网购买衣服、饰品、化妆品等物品,支付方式为利用被害人朱某某支付宝花呗支付,合计支付2445.7元。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vivo牌手机价格为1962元,OPPO牌手机价格为681元,合计2643元。此次盗窃总额为563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依监控视频刻录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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