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11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大专文化,长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设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1997年8月22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汉族,初中文化,长沙**设备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7月18日本院依法决定对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不起诉。2018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经复议,2018年8月24日本院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对该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将长沙****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油漆渣、油漆桶、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交由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而是自行非法倾倒在生产车间南侧水塘边的一个泥坑中,数量较大,至被查获清理后达到3869.4公斤。废油漆渣属于有毒害性质危险物质,随意处置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经长沙市雨花区环境保护局认定,长沙****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的废弃物质是油漆废渣混合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油漆废渣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挖掘、装袋、取样、称重过程的相应照片、称重结果记录、关于所倾倒废弃物属于含油漆废渣危险废物的认定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钢材及油漆采购汇总表、危险废物转移联、营业执照、工资表、刑事判决书、有关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欧某某、佘某某、聂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8年10月16日
附项:
1.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易某某1390847****、杨某某1301738****、陈某某1387480****;
2.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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