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坊**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易某甲,男性,1992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2********,汉族,中专,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坊**号。2013年因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兰某某,男性,1999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99********,畲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住**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易某乙,男性,1990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0********,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坊**号。2007年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李某某,男性,1996年8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被告人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8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从事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行为。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易某某让被告人兰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开福区分别注册了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家空壳公司后,被告人兰某某持营业执照分别到中国工商银行、长沙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再将这2家公司的“八件套”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配套的公司印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章、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银行U盾、电话卡出售给被告人易某某,易某某再卖给钟俊滔(另外处理),从中赚取差价。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易某某让黎雨(另案处理)在江西省萍乡市注册了萍乡市**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乙贸易有限公司3家空壳公司后,办理了相应的对公账户,黎雨将这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八件套”材料出售给了易某某。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易某甲伙同易某某共同从事买卖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行为。被告人易某某和易某甲联系了被告人易某乙、李某某、谢利文(在逃人员),由易某乙、李某某、谢利文在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注册成立了共5家空壳公司用于办理对公账户出售,其中被告人易某乙注册了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注册了湖南*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丙贸易有限公司,谢利文注册了湖南*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易某乙、李某某、谢利文再听从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的安排,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将这5家公司的5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八件套”材料出售给被告人易某某和易某甲。易某某和易某甲将这5套材料卖给长沙市和境外的买家,从中获利。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8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易某某收购兰某某、黎雨所注册公司的5张对公账户银行卡后进行出售,被告人易某某和易某甲共同收购了易某乙、李某某、谢利文所注册公司的5张对公账户银行卡后进行出售。
案发后,五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对公账户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转账及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且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有前科劣迹,建议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到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易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易某甲、兰某某、易某乙、李某某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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