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4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9********,汉族,文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05年6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12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某伙同易某某来到苍南县马站镇**村**号被害人林某甲家,由易某某望风,章某某踹开二楼房门后进入室内,在二楼翻找财物未果后来到一楼,盗走林某甲放置于家中一楼的现金500余元及2条利群牌蓝色国色天香香烟(价值人民币470元)、2条利群牌红色软壳香烟(价值人民币380元)。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林某甲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书
检察官助理:林光一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138*******;
2.电子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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