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7〕378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区**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大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中等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为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身份证号码4308211993********,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南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批发市场**传媒员工宿舍**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身份证号码4305281995********,汉族,大专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地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相山区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邱某甲、易某甲在湖南长沙市雨花区**国际写字楼租用**楼和**楼先后注册成立了长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教育等多家公司,后在网上招聘工作人员,培训指使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身份添加QQ和微信好友,并提供聊天模板让工作人员诱骗“好友”在“湖南中都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湘商平台”、“狮子平台”等多个平台投资进行诈骗。经查证: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系该公司的组织者,被告人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系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邱某丙、颜某某、陈某某系公司业务人员。自2016年至今该团伙进行网络诈骗,骗取孟某某、叶某某等人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唐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孟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几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阳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邱某甲、易某乙、邱某乙、肖某某、颜某某、李某甲、邱某丙、辛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现羁押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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