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易*勇,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汉族,身份证号53032419**********,文盲,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涉嫌盗窃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春,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文盲,家住麒麟区**街道***社区****村***号。2011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10个月;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于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涉嫌盗窃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兵,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030219**********,小学文化,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涉嫌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稳,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小学文化,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女,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70********,文盲,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稳,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初中文化,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陆,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初中文化,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仓,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汉族,身份证号53220119**********,小学文化,家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5日以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勇、张*春、张*兵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张*兵、李*稳、李*、张*稳、张*陆、陈*仓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春伙同张*(另案)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李*家住房前场院上将一辆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兵,被告人张*兵又将该三轮摩托车转卖给被告人李*稳。经鉴定,李*家被盗的黄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2145.55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春伙同张*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李*武家住房场院上将一辆万虎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买给被告人张*兵,被告人张*兵又将该三轮摩托车转卖给被告人李*。经鉴定,李*武家被盗的万虎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2988.88元人民币。
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易*勇伙同张*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张*柱家住房与烤房中间场院处将一辆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盗窃的海陵牌三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陆。经鉴定,张*柱家被盗的海陵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666.66元人民币。
4.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春伙同张*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杨*友家小房子处将一辆钜云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经被告人张*兵介绍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陈*仓。经鉴定,杨*友家被盗的钜云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1333. 33元人民币。
5.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春伙同张*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杨*家场院处将一辆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杨*家被盗的海陵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0500元人民币。
6.201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春伙同张*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杨*平家西数第三间电烤房前场院上将一辆海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经被告人张*兵介绍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稳。经鉴定,杨*平家被盗的海陵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1000元人民币。
7.2018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易*勇、张*兵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马*仙家两所小房子中间的雨棚内将一辆建设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马*仙家被盗的建设牌三轮摩托车价值11833.33元人民币。
8.2019年2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勇、张*春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杨*得家药店内将13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李*武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勇、张*春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结论[2020]5号”被盗三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人像音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易*勇、张*春、张*兵、李*稳、李*、张*稳、张*陆、陈*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1767.7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春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9267.7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83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共购买、代为销售了四辆盗窃所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合计47467.76元,被告人李*稳、李*、张*稳、张*陆、陈*仓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三轮摩托车而购买,价值均在10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勇、张*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李*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易*勇、张*春、张*兵、李*稳、李*、张*稳、张*陆、陈*仓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易*勇、张*春、张*兵、李*稳、李*、张*稳、张*陆、陈*仓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1册、证据卷4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