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8〕1006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汨罗市**镇**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无业,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执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无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无业,现住湖南省汨罗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12日、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湛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湛某某及另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来到江苏省无锡市寻找被害人谭某某索要钱款。同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火车东站广场见到谭某某,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谭某某,之后将其带上车。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被告人李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位,被告人易某某与湛某某分坐在被害人谭某某两侧前往长沙。在途径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告人易某某使用手枪形状的打火机抵住被害人谭某某,威胁其不要喊叫。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车上多次殴打被害人谭某某。2018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湛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谭某某带至长沙市岳麓区湘荣酒店房间内进行看守长达六天。期间,四名被告人于2018年3月19日跟随被害人谭某某在其妈妈家中索要钱款未果。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带至深圳市找谭某某的朋友借款未果之后于3月22日再次回到长沙市岳麓区湘荣酒店内进行看守。
2018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某对四名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8年10月25日
附:
被告人易某某、李某某、湛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七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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