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70********,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属浚悦酒庄财务,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村**栋**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村**村**栋**房。2005年9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于2012年受聘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旗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庄担任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报税、缴纳社保、记账等事宜。
自2013年起,易某某在浚悦酒庄担任财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以购买的假冒税务票据、社保票据报账,以及私自出售店内烟酒的方式,侵占酒庄财物共计16万余元,违法所得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其中,易某某侵占应交社保金49300.47元;侵占应缴税款29369.57元;私自销售香烟共计68774元;私自销售酒水共计20000余元。
2019年8月初,浚悦酒庄发现易某某涉嫌侵占单位财物,易某某及其家属退赔18万元。2019年8月22日,易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派出所投案,但该所因无管辖权未予立案。
2019年9月2日,浚悦酒庄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公安民警赶至浚悦酒庄将易某某抓获,并在易某某储物柜里查获并扣押7枚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扣押了易某某用于报账的23张伪造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金额66448.74元)、26张伪造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金额189993.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易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交接单、试用协议书、履历表、个人简历、应收明细账本、销售报表、交接单、完税证明、社保缴费整体情况统计表、社保缴费通知单、发票复印件、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的照片、假社保缴费凭证、假税务发票、香烟出库单、送货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宋某某、章某某、董某某、胡某某、谭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瞿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身为公司的财物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柒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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