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2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蒋某甲、曾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检查站被查获,蒋某甲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抓获贩卖毒品给其的被告人易某某。当日15时许,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约好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楼出租屋找易某某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当日19时许,民警安排治安员和蒋某甲前往交易,准备了登记好编号的现金人民币300元。蒋某甲等人到达交易地点后,将该3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将一小包用白色纸包着的毒品交给蒋某甲。后胡某某将交易所得的3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易某某。随后,民警赶赴现场先后将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抓获归案,民警从蒋某甲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从易某某处缴获毒资300元。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4克,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毒品、毒资、手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涉案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发还清单等;3.证人蒋某甲、曾某某、赵某某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胡某某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