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住福建省**市**镇**村*****号。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5日、2011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合并执行四年五个月,201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王某某与叶某某(均已判决)来到贵州省与被告人易某某会合,后易某某与王某某商量共同做电信诈骗,由其出资,由王某某等人具体实施。王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租住于该县中心花园农贸市场三楼。易某某联系林某甲(已判决)后,王某某再与林某甲联系,林某甲也来到惠水县与王某某、叶某某一起居住。王某某在网上通过QQ向张福强(已判决)购买了公民信息。易某某带着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等人打印了实施诈骗犯罪的相关资料,之后开始着手诈骗犯罪,易某某从中分成谋利。具体犯罪情况如下:
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王某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3251515464”(昵称:招财进宝49978)的QQ联系张某甲,向张某甲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张某甲使用其号码分别为“339964****(昵称:.........)、344914****(昵称:**)”的QQ向王某某出售了有危房改造类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2604条,每条信息价格2.5元至3不等。
二、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易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实施电信诈骗后,王某某购买了电脑、手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编写了诈骗剧本,叶某某提供了银行卡。期间,王某某从张福强处购买了有危房改造类需求的公民个人信息。易某某带着王某某等人打印了实施诈骗犯罪的相关资料。实施诈骗时,先由叶某某、林某甲拨打一线电话,向被害人谎称有危房改造补贴款等款项可到国家财政部门领取,让被害人与财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联系,并将二线电话告诉被害人,被害人拨打由王某某接听的二线电话后,被骗将钱存入叶某某或黄某某的银行账户,或被骗将自己收到的各种手机短信验证码告知王某某等后,其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内的资金被王某某等人通过计算机、手机转走。存入叶某某银行卡的款项由叶某某去银行将钱取出,并交给王某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共骗得钱财115086.7元。所获赃款,拨打一线电话的林某甲或叶某某分得10%后,余款由王某某掌控,王某某将其中部分诈骗所得以现金形式拿给了易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22日,林某甲拨打潘某某电话,谎称潘某某家享有50000元的危房改造资金,并提供电话号码给潘某某,潘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子丁某某,丁某某即拨打了王某某接听的二线电话。王某某在电话中谎称其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以有危房改造补贴为名诱骗丁某某将其存在铜仁农村商业银行(尾号****)的定期存款改为活期存款,并开通该银行卡的手机银行功能,骗取了丁某某手机上所收到的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后,利用丁某某的账号登录手机银行,分7次将丁某某银行卡内存款48000元转走,并存入叶某某尾号为2192的工行卡以及尾号为****的农商行卡。叶某某将现金取出后,王某某将其中11000元拿给了易某某。
2.2018年1月3日、4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以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为名拨打被害人吴某某电话,吴某某被骗将其尾号为7577农业银行卡上的存款取现存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或者将其短信验证码告知对方后其银行卡内的存款被转走,共被骗31300元。
3.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以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为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张某甲电话,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后将张某甲银行卡内的2690元存款转走。
4.42018年1月12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以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为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谭某某电话,骗取了被害人谭某某之妻张某乙尾号为****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并在骗得手机短信验证码后利用叶某某支付宝(账号10533017399****)绑定该银行卡并将卡内存款1000元转走,同月14日又通过叶某某的该支付宝将该银行账户内的496.7元存款转走。
5.2018年1月14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以发放危房改造补贴款为名,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沈某某电话,诱骗被害人沈亚红从其尾号为****的农商行取款1500元,存入黄某某尾号为****的农业银行卡。
6.2018年1月11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冒充广州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林某乙电话,以其申请的房屋低保扶贫资金已经到账为名让被害人林某乙拨打发放扶贫资金工作人员电话,被害人林某乙随后拨打该电话,王某某接听后,谎称其系国家工作人员,要林某乙先转入20000元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一起发放低保扶贫资金,后被害人林某乙从其银行卡取款19600元存入黄某某尾号为****的农行卡。
7.2018年1月12日,王某某、叶某某、林某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建房补助款为名拨打严某某的电话,谎称严某某家有一笔建房补助款,并骗得严某某儿媳李某某的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随后,王某某冒充国家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拨打李某某电话,要求李某某先转1万元到指定的银行卡后再发放建房补助金,后被害人李某某从其银行卡取款10500元,存入黄某某尾号为****的农业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永燕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案卷二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九份、量刑建议书二份、刑事判决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