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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易某某经过“珊锦购”游戏交易平台客服教授,以收购游戏账号充值提现为由,在各大游戏平台对不特定的游戏玩家实施诈骗。其中,被害人种某猛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被骗人民币4551.1元,被告人易某某获利人民币36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种某猛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缴获的手机2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视频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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