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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永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28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易某某先后以介绍他人承包单位食堂或介绍食堂业务为由,先后三次骗取他人财物47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害人刘某丙、周某某被被告人易某某以帮其承包中建五局饭堂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陆续骗取了287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害人于某某被被告人易某某以帮其介绍鸡、鸭去永州市政府食堂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陆续骗取了人民币2800元。

3.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21日,被害人宁某某被被告人易某某以帮其介绍承包永州市政府食堂,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诈骗了16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于某某、宁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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