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22岁,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住长宁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权维平,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11日,正值我国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在其居住的长宁县**镇**小区,通过手机微信群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广告,诱使多名受害人上当添加其微信,易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售卖口罩的名义,骗取受害人信任,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款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购买口罩款,先后骗得13名受害人共计20053元。
其中,2020年2月5日至6日,骗取江安县受害人王某某2740元;2020年2月5日,骗取江安县受害人刘某某120元;2020年2月5日至6日,骗取江安县受害人万某某670元;2020年2月6日,骗取江安县受害人邓某某170元;2020年2月5日,骗取长宁县受害人牟某某100元;2020年2月3日,骗取长宁县受害人何某某105元;2020年2月5日,骗取长宁县受害人丁某某108元;2020年2月3日,骗取长宁县受害人顾某某200元;2020年2月5日,骗取四川达州受害人马某某200元;2020年2月6日,骗取四川达州受害人张某某1800元;2020年2月9日至11日,骗取重庆璧山受害人杨某某1180元;2020年2月7日,骗取广东阳春受害人李某某360元;2020年2月3日至4日,骗取福建三明受害人陈某某12300元。
2020年2月12日,易某某在其居住的长宁县住宅内被江安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易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将其所获赃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卖口罩的事实引诱受害人上当,多次针对不特定多数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骗取13名受害人共计20053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凡明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住四川省长宁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光盘5张。
3.证据目录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易某某俊言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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