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蕲春县**镇**园**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易某某明知自己无开采沙土资质,仍联系被害人宋某某,谎称其居住的蕲春县**湾**村有土地可以开采砂石,并邀约宋某某实地查看共同开发,宋某某和朋友杨某某一起到现场查看后信以为真,表示愿意共同开发。随后,易某某以办理沙土开采证以及修路需要费用等名义骗取宋某某共计4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易某某要求宋某某支付15000元沙土款,同年7月5日、7月13日宋某某安排杨某某在黄石市**路**银行汇给易某某15000元。
2、2017年7月-10月,易某某又以办理沙土开采证以及修路需要费用为由向宋某某要钱,宋某某安排杨某某分四次在黄石市**路**银行汇给易某某24800元,并支付给易某某现金300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易某某人民币42000元,公安机关于次日发还给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蕲春县**镇**园**组**号。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碟2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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