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8********,务农,中共党员,衡山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衡山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易某某(微信号为******,微信名为一半天堂)看到被害人丁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急需口罩的信息后主动微信联系丁某某,称自己能提供口罩。2月20日,易某某在不能提供现货及找到货源的情况下,表示可以3.8元/个的价格提供3000个口罩给丁某某,总价款为11400元,但丁某某需支付5700元定金,并承诺当日(至迟不超过第二日)发货。当日下午13时37分,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700元给易某某,易某某于15时43分将该5700元连同该微信支付账户内余额共7200元转移到自有的另一个微信支付账户。后丁某某多次在微信中催促易某某发货,易某某均未理睬,并将丁某某从联系人中删除。2月23日,易某某将7200元中的2000元转账给朋友购买物品,余下的5000元予以提现至绑定的621799551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于2月26日将5000元取出存放在自己家中。
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的家属已将5700元赃款退还至衡山县公安局暂为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主体详情表、微信登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名片截图、朋友圈消息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取款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赃笔录、关于对衡山县**人大代表易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函、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悔过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退赃,被害人已表示对其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间处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林敏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07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