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吴继宗意见,被告人易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城**栋**单元**号房内,使用QQ号178103****在QQ群里面发布勤工俭学的兼职虚假广告,被害人唐某某便使用QQ271557****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表示愿意做兼职。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便要唐某某下载“米聊”APP,并转账50元,后被告人易某某又以解冻账户退钱为由,骗得唐某某向其QQ转账55笔,总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38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生活艺术城被警察抓获。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645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QQ及微信记录、付款记录、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1、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易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易某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_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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