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812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6********,汉族,文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招客拉嫖,于2020年7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以来,被告人易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初识被害人苏某甲(82周岁)后,称可以做其保姆、老婆照顾其一辈子等,取得被害人苏某甲的信任。此后,被告人易某某多次虚构各种用钱的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人民币共41500元,所得钱财均用于赌博等生活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易某某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自己头痛需要住院治疗费用,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6000元;
2.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自己上班购买电动车需要费用,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4000元;
3.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易某某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电动车上牌照需要费用,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1500元;
4.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易某某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购买养老保险需要费用,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2万元;
5.2020年8月6日、17日,被告人易某某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其需要偿还其小妹欠款,后骗取被害人苏某甲现金1万元。
2020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再次向被害人苏某甲谎称投资宾馆生意需要出资5万元时,被被害人苏某甲的女儿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易某某传唤至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存折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提供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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