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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路路边贩卖了1克毒品K粉(250元)给吸毒人员谭某某。2017年6月4日0时许,易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路**KTV门口,准备贩卖2小包冰毒K粉给吸毒人员谭某某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易某某身上查获了毒品K粉2小包(经鉴定,检见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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