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529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宿舍北区楼房**楼**单元**层**号。2003年11月12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03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12日因吸毒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2014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接受社区康复三年;2017年4月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与纪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商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纪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后当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路旁纪某某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内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车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4.69克,甲基苯丙胺混合粉末2.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二包、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纪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锫锫
2017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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