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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口区**号,现住武汉市口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武汉市口区**号**单元**楼的楼梯附近,以人民币490元的价格,将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4颗和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袋贩卖给黎某某。上述毒品疑似物被购毒人员黎某某遗失。

同日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上述地点,又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将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3颗和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1支贩卖给黎某某。随后,购毒人员黎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并将其购买的上述毒品疑似物交予公安机关。同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易某某住所地武汉市口区**号**单元**室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3颗和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5袋。经称量和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贩卖和从其住所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疑似物重0.56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易某某贩卖和从其住所查获的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疑似物重1.32克,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材料、违法记录查询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 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喻  雯

检察官助理 李斯琦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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