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区**道**段**号**号**栋**单元**楼**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昵称“舒某某”的人处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烟油6支,由对方从美国快递至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楼**,同年7月8日,被告人易某某收到毒品大麻烟油。
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已拆封烟油一支、从其住处查获未拆封烟油四支,经称重烟油重2.87克。经鉴定,查获的五支烟油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从易某某的头发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2020年7月10日,民警从被告人易某某身上查获烟枪一杆、已拆封烟油一支、手机一部;对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进行搜查,查获未拆封烟油四支。经称重烟油重2.87克。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证实2020年6月间,被告人易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昵称“舒某某”的人,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烟油6支,提供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楼**,后“舒某某”告知其快递单号“YT**”。
3.烟台海关驻机场办事处出具的《烟台海关机场办关于两票进口B类快件的情况说明》《报送单详细信息》、支付宝运单详情截图,证实2020年6月下旬,分运单号“YT**”的快递包裹由美国运抵中国烟台,经向烟台海关申报后发往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楼**。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的五支烟油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从易某某的头发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易某某到案情况。
6.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走私四氢大麻酚2.87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群
检察官助理:曹宸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说明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辨认人刘倩颖、王振同,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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