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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8日、自10月23日至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按照他人安排的路线为他人运送毒品。2019年3月26日,易某某携带夹藏有毒品的咖啡色双肩背包从云南省德宏自治州芒市乘坐6504次航班抵达昆明市,后乘坐私车到达曲靖市。3月27日,易某某从曲靖北站乘坐G2872次高铁前往重庆西站。当日11时许,当该次高铁停靠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北站时,公安人员将易某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咖啡色双肩背包夹层内查获3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被查获的3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042.19克。经鉴定,抽取的3份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别为56.23%、64.29%、61.8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乘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称量等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海洛因1042.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秀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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