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崇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来到其前女友杨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号住宅外,未经杨某某同意,用铁丝将杨某某住宅防盗门勾开后进入住宅,藏在杨某某家中卧室, 21时许杨某某和谢某某回到该处住宅后,易某某用铁棍和磨刀石将谢某某打伤,造成谢某某头部受伤出血。
2020 年4月19日,被告人易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被民警当场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1日,杨某某、谢某某对被告人易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崇州市**镇**村** 组,电话号码:151********;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2卷;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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