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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318,汉族,初中,麻姑山仙都观观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南城县建昌镇盛世豪城****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银三角斜对面钱江摩托车店门口拦住被害人邓某某所开的奔驰车(车牌赣F8****),并要求邓某某打开车门被邓某某拒绝。易某某便跳到邓某某奔驰车引擎盖上用脚踢碎前挡风玻璃,邓某某恐慌之下将汽车车门打开,易某某先夺走邓某某手机以防止其报警,再抢占驾驶室并在车内对邓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随后易某某在未经过邓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开车将邓某某带往盛世豪城**栋**单元**室,在此期间易某某多次在车上对邓某某进行语言上的恐吓以及身体上的殴打。到盛世豪城**栋**单元**室后易某某用剪刀恐吓邓某某让其脱衣服并威吓其不准逃跑。后邓某某趁易某某洗澡时逃离房间跑到盛世豪城大门前的小卖部,又被易某某抓住并将其拖行三、四米后带起强行再次带至盛世豪城**栋**单元**室。后易某某先用西瓜刀恐吓邓某某让其脱衣服并用绳索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2时许,邓某某才趁机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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