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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栋**单元**楼**室。因吸毒,于2016年4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6月29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老河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根据涉毒线索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丰泽苑华庭酒店附近部署警力将被告人易某某抓捕并在现场查获易某某丢弃在地上的两包疑似毒品物。民警随即将易某某带至其位于**路**小区**栋**单元**楼**室的租房内进行了搜查,在其客厅茶几抽屉内分别发现黄色小鸭包、黑色皮包、铁盒各一个。其中,在黄色小鸭包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净重33.68克;黑色皮包内查获一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净重2.06克;两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9.63克、18.41克;一包红色药丸毒品疑似物、净重5.87克;在铁盒内查获两包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2.25克、0.66克;一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净重3.60克;一包红绿色药丸毒品疑似物、净重1.02克。另,民警在易某某所穿的牛仔裤后兜里查获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1.91克、红色药丸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4克。综上,从易某某身边的地上、租住处及身上共查获毒品疑似物共13包,共计99.20克。

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黑色皮包内查获的一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净重2.06克)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从查获的其他12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称重,在易某某身边的地上、住处及身上收缴毒品12包共计97.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搜查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意见书;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4.光盘2张;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浦克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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