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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1194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易某某驾驶木质渔船前往长江武汉汉南段通顺河乌金泵水域,事先将4具长约21米非法捕捞工具“地笼网”布设在该水域欲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同年6月6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电动后三轮车来到布局地笼网水域,再次驾驶自己的木质渔船将地笼从水中捞出,收获地笼中的渔获物,于凌晨5时被公安机关与武汉市汉南区渔政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收缴作案工具地笼网4具、查获黄颡鱼、鳊鱼等渔获物共计3公斤。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已放生。经查,被告人易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属于密眼网,系国家禁止的有害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的捕鱼设备地笼、装载渔获物的电动后三轮车、渔船及渔获物照片等物证;2. 被告人、见证人的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称重经过、放生记录、涉案犯罪案件移送函、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湖北省水产局关于同意在武汉市长江通江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的批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2020年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文件农长渔发[2020]1号、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位置图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 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97103****。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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