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湖南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9年12月5日被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易某某陆续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一些象牙制品饰件,并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东方新城西门A5栋105店铺内欲对外出售。
根据线索,2019年5月22日,长沙海关缉私局在被告人易某某的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东方新城西门A5栋105店铺内查获疑似41件疑似象牙制品物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中,2件为人工合成材料、6件及其中38号检材的1粒珠子为非象牙制品、1件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象牙制品,其余物件均为象牙制品,上述象牙价值人民币251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肖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6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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