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安徽省怀远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街道**宾馆**栋**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决)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共同从麻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条蟒蛇,并由易某某饲养使用。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蟒蛇出售给陈某某(已判决),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查获该条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伙同他人共同收购,并单独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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