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288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号,住湖南省株洲市**区**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乙,曾用名易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号,住湖南省株洲市**区**里**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月,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分别申请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至2020年5月、9月,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分别创建“亲友圈”,在平台购买闲逸豆,设置赌博规则,组织人员以“碰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收取“大赢家”人民币2-3元。至2020年3月,被告人易某乙申请成为“**麻将”APP软件的代理“队长”,并发展被告人易某甲成为下级代理“小队长”,召集人员到易某乙创建的“亲友圈”内以上述方式进行赌博,并由系统结算上下分返点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分成。至2020年5月,被告人易某乙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27000余元,被告人易某甲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
2020年5月20日、5月22日,被告人易某乙、易某甲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从易某乙处扣押手机一只、人民币2万元;从易某甲处扣押手机一只、人民币5万8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代理账户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丁、李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易某甲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乙、易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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