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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易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4时左右,攸县公安局菜花坪派出所民警文某某正在派出所办公室内调查辖区内潘塘村新元组与湖塘组的土地纠纷时,被告人易某甲伙同其弟弟即被告人易某乙等几个组民来到派出所院内,气势凶凶的要求文某某将协助调查的挖机司机释放,文某某当时解释只是协助调查,了解完情况后就会让其离开,但易某甲就是不听劝说并在派出所内大吵大闹。文某某经多次劝阻无效后,遂欲强行将易某甲带到办公室,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俩人将民警文某某的警服扯烂并抓伤文某某前胸多处,易某甲及易某乙还多次用手抓住民警文某某的下身阴囊处。

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文某某受伤照片、警官证复印件、谅解书和检讨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熊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均判处一年以下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证人名单附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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