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甲、易某乙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务工,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乙,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务工,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8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受章某某(另案处理)指使来到龙湾区**街道**村的石子场地内将被害人方某某堆放在此处的石子偷运走三车(大约120吨)至**村附近章某某场地用于铺设。

2、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受章某某指使再次来到龙湾区**街道**村的石子场地内偷运2车石子(大约80吨)至**村**阀门公司附近章某某场地用于铺设。

3、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受章某某指使再次到龙湾区**街道**村的石子场地内偷运石子至**街道**村**简易棚附近章某某场地用于铺设。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在装运第二车石子时被被害人发现。未运走的一车石子被扣押,经鉴定该车石子价值789元(过磅重量为46.42吨,约为17元/吨)。

综上,三次被偷运的已用于填埋章某某场地的石子有6车,重量约240吨,价值约为4080元。被扣押的石子重量为46.42吨,价格鉴定为789元。

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于20205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扣押的一车石子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及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乙、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乙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