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30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0********,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2000********,侗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彭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易某甲开始参与网络赌博。2020年,被告人易某甲先后在 “大掌柜”、“大智慧”、“秦朝国际”等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并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下线,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易某甲共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020年6月份,被告人易某乙开始担任 “大掌柜”、“大智慧”等赌博网站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推广上述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易某乙共计非法获利27万余元。
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易某乙,开始担任网络赌博平台“大掌柜”、“大智慧”的代理,并通过微信、QQ等进行推广,发展下线,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
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彭某某通过王某甲,开始担任网络赌博平台“大掌柜”、“大智慧”的代理,并通过微信朋友圈、QQ群等进行推广,发展下线,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经查,被告人王某乙共计非法获利9000余元,被告人王某丙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开始参与网络赌博。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大掌柜”、“大智慧”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上述赌博平台的二维码,进行推广,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沈某某、胡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彭某某、杨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七被告人已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慧娟
检察官助理:李晓龙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其余六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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