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甲、易某乙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502号

被告人易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美彤、欧阳彩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广州*甲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4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易某甲系广州*甲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易某乙时任*甲公司主要管理人员。2017年年中,广州*丙有限公司(下简称*丙公司)员工涂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易某乙称可以为*甲公司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等项目。*丙公司提出可以为*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项目申报不成功*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申报成功,*甲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50%。易某乙与易某甲商量后同意与*丙公司合作,双方达成《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并由易某乙负责与*丙公司人员联系,准备申报材料。*甲公司无科研项目,无科技人员,公司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没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并不符合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条件。但*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资料为*甲公司购买了6份软件著作权,伪造了*甲公司财务资料、科技人员资料、科研项目资料等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甲公司使用上述虚假资料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评定,后获得财政补助。至易某甲、易某乙被抓获,共骗取财政补助共30万元。2019年11月21日,易某甲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6日,易某乙主动到佛山公安局南海分局投案。同年12月11日,易某甲向公安机关退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的供述;5.视听资料:审讯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臻

检察官助理:庾瀚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小区**街**座**房,联系电话1371046****;被告人易某乙取保候审,住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出租屋,联系电话1892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5张

3.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