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因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被告人易某甲与张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易某甲在未与张某某离婚,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易某甲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在万州区兴茂花园、君宅路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3月11日,熊某某在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周家坝分院生育二人之子易某乙。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易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结婚信息查询材料、离婚证、抓获经过、谅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治会
检察官助理:罗 欣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熊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362821****、1868090****)。
2.案卷材料二册、补查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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