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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陈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及28日晚,被告人易某甲邀约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易某甲驾驶自己的湘******小车将慈利县零溪镇朝阳村姚某某一桶蜜蜂、该镇金龙村张某甲家一桶蜜蜂、张某乙家一桶蜜蜂盗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6元。案发后已退清所盗物品,并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易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易某甲1837444****,陈某某1557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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